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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工资案件须知

来  源: 办公室  作  者: 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28日  被阅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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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2、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4、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片或者其它有效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2、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及时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承办;

(二)各级工会组织及其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收到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申请后,预先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材料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该项申请及材料移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代理追索工资的劳动者参加调解;

2、代理追索工资的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

3、代理追索工资的劳动者参加民事诉讼;

4、代理追索工资的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监察;

5、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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